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觀業字第1050922838號函修正
立契約書人 (本契約審閱期間一日, 年 月 日由甲方攜回審閱)
旅 客(以下簡稱甲方):(第一位旅客姓名) 等 人
緊急聯絡人姓名:__________ 與旅客關係: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旅行業(以下稱乙方):天海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甲乙雙方同意就本旅遊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第一條(國外旅遊之意義)
本契約所謂國外旅遊,係指到中華民國疆域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旅遊。
赴中國大陸旅行者,準用本旅遊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適用之範圍及順序)
甲乙雙方關於本旅遊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之約定定之;本契約中未約定者,適用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三條(旅遊團名稱、旅遊行程及廣告責任)
本旅遊團名稱為:
- 旅遊地區(國家、城市或觀光地點):
- 行程(啟程出發地點、回程之終止地點、日期、交通工具、住宿旅館、餐飲、遊覽、安排購物行程及其所附隨之服務說明):
與本契約有關之附件、廣告、宣傳文件、行程表或說明會之說明內容均視為本契約內容之一部分。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甲方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第一項記載得以所刊登之廣告、宣傳文件、行程表或說明會之說明內容代之。
未記載第一項內容或記載之內容與刊登廣告、宣傳文件、行程表或說明會之說明記載不符者,以最有利於甲方之內容為準。
第四條(集合及出發時地)
甲方應於 民國 年 月 日 _____時_____分於__________(依行程確認單的時間)準時集合出發。甲方未準時到約定地點集合致未能出發,亦未能中途加入旅遊者,視為甲方任意解除契約,乙方得依第十三條之約定,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第五條(旅遊費用及付款方式)
旅遊費用:除雙方有特別約定者外,甲方應依下列約定繳付:
- 本次旅遊總費用為 __________元;簽訂本契約時,甲方應以繳付新臺幣 __________ 元。
- 其餘款項於出發前七日或說明會時繳清。
前項之特別約定,除經雙方同意並增訂其他協議事項於本契約第三十七條,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要求增加旅遊費用。
第六條(旅客怠於給付旅遊費用之效力)
甲方因可歸責自己之事由,怠於給付旅遊費用者,乙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甲方給付,甲方逾期不為給付者,乙方得終止契約。甲方應賠償之費用,依第十三條約定辦理;乙方如有其他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第七條(旅客協力義務)
旅遊需甲方之行為始能完成,而甲方不為其行為者,乙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甲方為之。甲方逾期不為其行為者,乙方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旅遊開始後,乙方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甲方得請求乙方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由甲方附加年利率5%利息償還乙方。
第八條(旅遊費用所涵蓋之項目)
甲方依第五條約定繳納之旅遊費用,除雙方依第三十七條另有約定以外,應包括下列項目:
- 代辦證件之行政規費:乙方代理甲方辦理出國所需之手續費及簽證費及其他規費。
- 交通運輸費:旅程所需各種交通運輸之費用。
- 餐飲費:旅程中所列應由乙方安排之餐飲費用。
- 住宿費:旅程中所列住宿及旅館之費用,如甲方需要單人房,經乙方同意安排者,甲方應補繳所需差額。
- 遊覽費用:旅程中所列之一切遊覽費用及入場門票費等。
- 接送費:旅遊期間機場、港口、車站等與旅館間之一切接送費用。
- 行李費:團體行李往返機場、港口、車站等與旅館間之一切接送費用及團體行李接送人員之小費,行李數量之重量依航空公司規定辦理。
- 稅捐:各地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