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照人更改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項目,不得申請加簽或修正,應申請換發新護照,並繳交三個月內戶籍謄本乙份。 |
二、外文姓名非中文姓名譯音或為特殊姓名者,需繳交舊護照或足資證明之文件,申請換發新照須沿用舊照外文姓名。更改外文姓名者,應將原有外文姓名列為外文別名,其已有外文別名者,得以加簽辦理。 |
三、護照規費新台幣一、二00元(請於取得收據後立即到銀行櫃台繳費,並保留收據,以憑領取護照。 |
四、原則上護照剩餘效期不足一年者,始可申請換照。 |
五、申請人未能親自申請,可委任親屬或所屬同一機關、團體、學校之人員代為申請(受委任人須攜帶身分證及親屬證明或服務機關相關證件),並填寫申請書背面之委任書,及黏貼受託人身分證影本。 |
六、工作天數(自繳費之次半日起算)﹕一般件為四個工作天遺失補發為五個工作天。 |
七、依國際慣例護照有效期限須半年以上始可入境其他國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