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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20歲以下者;已結婚者除外)
護照效期:滿14歲(含)為10年;未滿14歲為5年
    工作天:普通件:5~7天;急件:4天
應備證件
1.請填繳普通護照申請書乙份,附上通訊地址、公司及住家電話、緊急聯絡人姓名、父或母或監護人的身份證影本,本人及監護人於申請書上簽名。
2.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並將正、反面影本分別黏貼於申請書正面(正面影本上換補發日期須影印清楚或以筆描清楚,以便登錄)。
3.照片二張(三個月內拍攝之二吋光面、白色背景、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彩色照片,人像自下顎至頭頂長度需超過3.2公分,不得使用戴墨鏡照片及合成照片),一張黏貼,一張浮貼於申請書。
十四歲以下未請領身分證者,繳驗戶口名簿正本或最近三個月內辦理之戶籍謄本,並附繳影本乙份。
申請護照應先經父或母或監護人在申請書背面簽名表示同意,並黏貼簽名人身分證影本。
單親家庭的未成年子女,要確定監護權為父母哪一方,附上為監護人一方之身分證影本(一定要確定,因為外交部會抽查)
注意須知
滿14歲女性護照效期為10年,未滿為5年。
接近役齡、役齡男子及國軍人員
護照效期:滿14歲(含)為10年;未滿14歲為5年
    工作天:普通件:5~7天;急件:4天
    適用對象:接近役齡男子(78~80年次)、役齡男子(77~56年次)、國軍人員
應備證件
1.請填繳普通護照申請書乙份,附上通訊地址、公司及住家電話、緊急聯絡人姓名、父或母或監護人的身份證影本,本人及監護人於申請書上簽名。
2.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並將正、反面影本分別黏貼於申請書正面(正面影本上換補發日期須影印清楚或以筆描清楚,以便登錄)。
3.照片二張(三個月內拍攝之二吋光面、白色背景、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彩色照片,人像自下顎至頭頂長度需超過3.2公分,不得使用戴墨鏡照片及合成照片),一張黏貼,一張浮貼於申請書。
4.送件前請持相關兵役證件(已服完兵役、正服役中、或免服兵役證明文件正本)先送國防部或內政部派駐本局或各分支機構櫃台,在護照申請書上加蓋兵役戳記,(尚未服兵役者免持證件,直接向上述櫃台申請加蓋戳記)再赴相關護照收件櫃台遞件。
5.舊護照正本,新辦則免(舊護照效期屆滿不再辦理延期加簽,須申換新護照)
國軍人員及役齡男子申請護照須知
一、男子自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四十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持外國護照入國或在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之役男,不得在國內申請換發護照。但護照已加簽僑居身分者,不在此限。
三、兵役身分之區分及應繳證件如下:
(一)「接近役齡」是指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免附兵役證件。
(二)「役男」是指年滿十九歲之當年一月一日起,未服兵役者,護照效期均為三年,等護照下來後自行到兵役課蓋出境章(每次出國都要去蓋)
(三)「後備軍人」是指19歲以上40歲以下之男性,第一次申請護照需繳交退伍令正本。
(四)「服替代役、有戶籍僑民役男」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五)「國民兵」檢附國民兵證明書、待訓國民兵證明書正本或丙等體位證明書。(驗畢退還)
(六)「免役」者檢附免役證明書正本(驗畢退還)或丁等體位證明書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或鄉(鎮、市、區)公所證明為免服兵役之公文。(不能以殘障手冊替代)
(七)「禁役」者附禁役證明書。※具有以上六項身分之一之申請人,請於送件前先至內政部派駐本局之兵役櫃台,經審查證件並於申請書上加蓋兵役戳記。
(八)「國軍人員」檢附補給証或軍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黏貼於護照申請書背面,正本驗畢退還。
(九)「後備軍人、轉役、停役、補充兵」檢附退伍令及相關證明文件正本。(驗畢退還)※(八、九)項申請人請於送件前先至國防部派駐本局之兵役櫃台,經審查證件並於申請書加蓋兵役戳記。
其他文件:
(一)填寫護照申請書乙份。
(二)請閱申請護照須知。
(三)後備軍人申請換發護照,如前次申請時繳驗過退伍令,且身分證役別欄已有記載者,換發護照時無須攜帶退伍令(惟需附上舊護照一併繳驗);否則仍須繳驗退伍令正本。
※以上說明僅供參考,倘有爭議,應以申請時相關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