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近役齡」是指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免附兵役證件。 |
(二)「役男」是指年滿十九歲之當年一月一日起,未服兵役者,護照效期均為三年,等護照下來後自行到兵役課蓋出境章(每次出國都要去蓋) |
(三)「後備軍人」是指19歲以上40歲以下之男性,第一次申請護照需繳交退伍令正本。 |
(四)「服替代役、有戶籍僑民役男」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五)「國民兵」檢附國民兵證明書、待訓國民兵證明書正本或丙等體位證明書。(驗畢退還) |
(六)「免役」者檢附免役證明書正本(驗畢退還)或丁等體位證明書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或鄉(鎮、市、區)公所證明為免服兵役之公文。(不能以殘障手冊替代) |
(七)「禁役」者附禁役證明書。※具有以上六項身分之一之申請人,請於送件前先至內政部派駐本局之兵役櫃台,經審查證件並於申請書上加蓋兵役戳記。 |
(八)「國軍人員」檢附補給証或軍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黏貼於護照申請書背面,正本驗畢退還。 |
(九)「後備軍人、轉役、停役、補充兵」檢附退伍令及相關證明文件正本。(驗畢退還)※(八、九)項申請人請於送件前先至國防部派駐本局之兵役櫃台,經審查證件並於申請書加蓋兵役戳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