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生地修正:1.設有戶籍者:繳驗護照及載有出生地之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或最 近3個月內所申獲之戶籍謄本乙份。2.無戶籍者:繳驗護照及載有出生地之出生證明、居留證件或當地公證人出具之證明書。 |
2.出生日期修正:繳驗國民身分證正、影本,14歲以下未請領身分證者,繳驗戶口名簿或最近3個月內辦理之戶籍謄本乙份、護照。 |
3.外文姓名修正:與中文姓名之讀音不符;與直系血親或兄弟姊妹姓氏拼法不同;已有習用外文姓名者,繳驗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或最近3個月內所申獲之戶籍謄本乙份,並繳驗相關文件、護照。 |
4.僑居加簽:繳驗僑務委員會函、護照。僑居移簽:檢附原已有辦理僑居加簽之舊護照、僑居國有效護照或永久居留證件及我國有效護照。(部份外國政府規定,取得該國永久居留身分之外籍人士倘未經該國政府相關單位核准而在該國境外連續居住超過規定期限者,即自動喪失該國永久居留權。) |
5.外文別名加簽、修正:護照;另應符合一般使用姓名習慣,倘為特殊姓名者,應檢附曾使用該外文別名之相關證明文件;一般習用之外文別名(如Peter Lin、John Chang、Linda Su等)免附有關證件。 |
6.阿拉伯文護照資料加簽:護照。 |
辦理護照各項修正及加簽事項,其未滿7歲(僑居身分加簽為未滿20歲)者,須經父或母或監護人之同意,始得辦理。檢同填妥之「護照加簽申請表」及上述有關之證明文件向加簽櫃台申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