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價表
項目 航段 1月-3月票價
船票
經濟艙成人/兒童 單程 700/500
商務艙成人/兒童 單程 1,000/700
頭等艙成人/兒童 單程 1,500/1,100
載運交通工具
自行車 單程 100
機車 單程 300
重型機車 單程 500
自小客車 單程 1,500
乙種遊覽巴士(載客) 單程 2,000
甲種遊覽巴士(載客) 單程 2,500
乙種遊覽巴士(空車) 單程 3,500
甲種遊覽巴士(空車) 單程 5,000
  • 1、冬令開航時間:蘇澳港開航:10:00 花蓮港開航:14:30
  • 2、每周五、六、日、一 開航 以上航班計劃當天往返,具體航班安排以氣象條件允許為準。
  • 3、報到時間:開船前90分鐘開始辦理報到手續。開船前30分鐘停止辦理報到手續,逾時不候。
  • 4、旅客憑本人有效證件購買船票,船票只限旅客本人使用,不得轉讓或塗改。船票只在所記載的航班、乘船時間、艙位內有效。
船期表
2013年12月份 航班日期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四
星期五
星期六
星期日
  12/31          

 

2014年1月份 航班日期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四
星期五
星期六
星期日
   1/1 1/2 1/3 1/4 1/5
1/6       1/10 1/11 11/12
1/13       1/17 1/18 1/19
1/20       1/24 1/25 1/26
1/27  1/29 1/30 1/31    

 

2014年2月份 航班日期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四
星期五
星期六
星期日
      2/1 2/2
2/3 2/4     2/7 2/8 2/9
2/10       2/14 2/15 2/16
2/17       2/21 2/22 2/23
2/24      2/28    

 

2014年3月份 航班日期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四
星期五
星期六
星期日
      3/1 3/2
3/3      3/7 3/8 3/9
3/10      3/14 3/15 3/16
3/17      3/21 3/22 3/23
3/24      3/28 3/29 3/30
3/31         

 

一、訂票規定
  • 1、旅客訂票必需提供:旅客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証號碼、聯絡電話,外籍旅客請提供英文名字及護照號碼。
  • 2、車輛訂票必需提供:車輛號碼、車型種類。
  • 3、旅客及車輛訂票時需確定出發日期,來回票需確定回程日期,不可開立 OPEN票。
  • 4、旅客船票開立後可接受更改航班日期,不可更改人名及換人。
  • 5、車輛訂位時車輛駕駛必需與當日乘船旅客一同訂位,不可臨時更換車輛及駕駛。
  • 6、嬰兒票,2 歲以下嬰兒不分艙等每段收取 100 元保險及商港服務費,不另外提供座位,需與成人一同訂位開票。
  • 7、特殊需求旅客如輪椅服務,於訂票時提出申請。
  • 8、團體訂票限當班當航次有效,不可更改日期,需確定出發日期,30 人以上團 體享有一位 FOC 免票。
  • 9、遊覽車訂票不分甲、乙種皆享有一位司機免票。
二、退票及變更規定
  • 1、登船憑證開立後,限本人使用,無法轉讓他人使用,如因姓名(身分證字號)錯誤不能搭乘時,則須辦理退票,敬請於訂位時仔細輸入搭乘旅客資料。
  • 2、旅客所訂定之船班如因航空公司因素或天候不良(海象不佳)等因素取消而導致無法搭乘時,旅客可向本公司辦理退票全額退款,或是改期。(航班未公佈取消時:欲退票者依一般退票規定辦理。)
  • 3、退票請於出發前48小時辦理,依船公司規定需收手續費為票價的20%,本公司亦將收取作業費為票價的10%。
  • 4、更改船班日期請於出發前48小時辦理,需收手續費為每張票100元。
三、搭乘
    1、旅客應按船票指定日期和開航時間,持有效證件及船票提前90分鐘抵達指定碼頭辦理乘船手續,開航前半小時停止辦理旅客手續。旅客持票乘船,只限於船票註明之姓名、日期、航線、班次,逾期無效。
  • 2、請旅客保持聯絡電話暢通,如船班因海象因素而調整,所有更改訊息將以電話或簡訊通知。
  • 3、六十五週歲以上及懷孕32週以上的旅客,必須出示診斷證明書。船長有權拒絕接載任何酗酒、患有傳染病、嚴重疾病、精神病患者或認其行為不檢之人士。
四、行李
    1、旅客可免費攜帶一件隨身行李上船,行李總重量不超過5公斤、三邊之和不超過115㎝。隨身行李自行保管且不得阻礙通道或者是逃生方向的指示。船舶運送人對旅客隨身行李不負保管責任。
  • 2、隨身攜帶行李中,均應遵守台灣法令禁止規定。
  • 3、旅客違反前條規定,對船舶或其他旅客造成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為了旅客及船舶安全,船長可在任何時間、地點,將上述不准攜帶及托運之物品卸下、銷毀或使之不能為害,而毋須負賠償責任。
五、責任保險
    1、旅客自啟航港登上本公司船舶舷梯起、至目的港離開該船舷梯時止,由于承運人原因造成旅客人身傷亡、由船公司負責賠償責任。
  • 2、由於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航程中斷、或改靠就近港口、或誤點抵達、或中途換船,船舶運送人得不提前通知、不承擔由此而造成的滯留、阻延所引起的任何損失。
  • 3、船上之一切設備,由於旅客故意或過失所引致之損失,須由責任人負責賠償。
  • 4、依據交通主管機關之規定,保險金額意外險為新台幣貳佰萬元、傷害醫療險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此保險金額為損壞賠償之最高額,乘客如認為不足,得另自加保險。
  • 5、遇運送糾紛,乘客得向本公司於臺灣委託之代理公司提出索賠,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訴訟管轄法院。
六、遵守公共秩序
    為保護旅客權益和安全,旅客應遵守船上的安全規範及公共秩序,如故意違反或經勸阻不聽者,船長有權逕行處置。
七、爭議處理
    凡搭乘本公司船舶的旅客,均被認為完全同意上述旅客須知,所有因本合約所產生的爭議或賠償要求,均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