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價表
項目 | 航段 | 1月-3月票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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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票 | |||||||
經濟艙成人/兒童 | 單程 | 700/500 | |||||
商務艙成人/兒童 | 單程 | 1,000/700 | |||||
頭等艙成人/兒童 | 單程 | 1,500/1,100 | |||||
載運交通工具 | |||||||
自行車 | 單程 | 100 | |||||
機車 | 單程 | 300 | |||||
重型機車 | 單程 | 500 | |||||
自小客車 | 單程 | 1,500 | |||||
乙種遊覽巴士(載客) | 單程 | 2,000 | |||||
甲種遊覽巴士(載客) | 單程 | 2,500 | |||||
乙種遊覽巴士(空車) | 單程 | 3,500 | |||||
甲種遊覽巴士(空車) | 單程 | 5,000 |
- 1、冬令開航時間:蘇澳港開航:10:00 花蓮港開航:14:30
- 2、每周五、六、日、一 開航 以上航班計劃當天往返,具體航班安排以氣象條件允許為準。
- 3、報到時間:開船前90分鐘開始辦理報到手續。開船前30分鐘停止辦理報到手續,逾時不候。
- 4、旅客憑本人有效證件購買船票,船票只限旅客本人使用,不得轉讓或塗改。船票只在所記載的航班、乘船時間、艙位內有效。
船期表
2013年12月份 航班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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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
星期二 |
星期三 |
星期四 |
星期五 |
星期六 |
星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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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 |
2014年1月份 航班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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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
星期二 |
星期三 |
星期四 |
星期五 |
星期六 |
星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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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2 | 1/3 | 1/4 | 1/5 | ||
1/6 | 1/10 | 1/11 | 11/12 | |||
1/13 | 1/17 | 1/18 | 1/19 | |||
1/20 | 1/24 | 1/25 | 1/26 | |||
1/27 | 1/29 | 1/30 | 1/31 |
2014年2月份 航班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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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
星期二 |
星期三 |
星期四 |
星期五 |
星期六 |
星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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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2/2 | |||||
2/3 | 2/4 | 2/7 | 2/8 | 2/9 | ||
2/10 | 2/14 | 2/15 | 2/16 | |||
2/17 | 2/21 | 2/22 | 2/23 | |||
2/24 | 2/28 |
2014年3月份 航班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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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
星期二 |
星期三 |
星期四 |
星期五 |
星期六 |
星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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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3/2 | |||||
3/3 | 3/7 | 3/8 | 3/9 | |||
3/10 | 3/14 | 3/15 | 3/16 | |||
3/17 | 3/21 | 3/22 | 3/23 | |||
3/24 | 3/28 | 3/29 | 3/30 | |||
3/31 |
一、訂票規定
- 1、旅客訂票必需提供:旅客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証號碼、聯絡電話,外籍旅客請提供英文名字及護照號碼。
- 2、車輛訂票必需提供:車輛號碼、車型種類。
- 3、旅客及車輛訂票時需確定出發日期,來回票需確定回程日期,不可開立 OPEN票。
- 4、旅客船票開立後可接受更改航班日期,不可更改人名及換人。
- 5、車輛訂位時車輛駕駛必需與當日乘船旅客一同訂位,不可臨時更換車輛及駕駛。
- 6、嬰兒票,2 歲以下嬰兒不分艙等每段收取 100 元保險及商港服務費,不另外提供座位,需與成人一同訂位開票。
- 7、特殊需求旅客如輪椅服務,於訂票時提出申請。
- 8、團體訂票限當班當航次有效,不可更改日期,需確定出發日期,30 人以上團 體享有一位 FOC 免票。
- 9、遊覽車訂票不分甲、乙種皆享有一位司機免票。
二、退票及變更規定
- 1、登船憑證開立後,限本人使用,無法轉讓他人使用,如因姓名(身分證字號)錯誤不能搭乘時,則須辦理退票,敬請於訂位時仔細輸入搭乘旅客資料。
- 2、旅客所訂定之船班如因航空公司因素或天候不良(海象不佳)等因素取消而導致無法搭乘時,旅客可向本公司辦理退票全額退款,或是改期。(航班未公佈取消時:欲退票者依一般退票規定辦理。)
- 3、退票請於出發前48小時辦理,依船公司規定需收手續費為票價的20%,本公司亦將收取作業費為票價的10%。
- 4、更改船班日期請於出發前48小時辦理,需收手續費為每張票100元。
三、搭乘
- 1、旅客應按船票指定日期和開航時間,持有效證件及船票提前90分鐘抵達指定碼頭辦理乘船手續,開航前半小時停止辦理旅客手續。旅客持票乘船,只限於船票註明之姓名、日期、航線、班次,逾期無效。
- 2、請旅客保持聯絡電話暢通,如船班因海象因素而調整,所有更改訊息將以電話或簡訊通知。
- 3、六十五週歲以上及懷孕32週以上的旅客,必須出示診斷證明書。船長有權拒絕接載任何酗酒、患有傳染病、嚴重疾病、精神病患者或認其行為不檢之人士。
四、行李
- 1、旅客可免費攜帶一件隨身行李上船,行李總重量不超過5公斤、三邊之和不超過115㎝。隨身行李自行保管且不得阻礙通道或者是逃生方向的指示。船舶運送人對旅客隨身行李不負保管責任。
- 2、隨身攜帶行李中,均應遵守台灣法令禁止規定。
- 3、旅客違反前條規定,對船舶或其他旅客造成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為了旅客及船舶安全,船長可在任何時間、地點,將上述不准攜帶及托運之物品卸下、銷毀或使之不能為害,而毋須負賠償責任。
五、責任保險
- 1、旅客自啟航港登上本公司船舶舷梯起、至目的港離開該船舷梯時止,由于承運人原因造成旅客人身傷亡、由船公司負責賠償責任。
- 2、由於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航程中斷、或改靠就近港口、或誤點抵達、或中途換船,船舶運送人得不提前通知、不承擔由此而造成的滯留、阻延所引起的任何損失。
- 3、船上之一切設備,由於旅客故意或過失所引致之損失,須由責任人負責賠償。
- 4、依據交通主管機關之規定,保險金額意外險為新台幣貳佰萬元、傷害醫療險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此保險金額為損壞賠償之最高額,乘客如認為不足,得另自加保險。
- 5、遇運送糾紛,乘客得向本公司於臺灣委託之代理公司提出索賠,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訴訟管轄法院。
六、遵守公共秩序
- 為保護旅客權益和安全,旅客應遵守船上的安全規範及公共秩序,如故意違反或經勸阻不聽者,船長有權逕行處置。
七、爭議處理
- 凡搭乘本公司船舶的旅客,均被認為完全同意上述旅客須知,所有因本合約所產生的爭議或賠償要求,均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